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日期:2018-04-19 / 人气: / 来源:南通公司注册

  • 为进一步标准资源税征收处理,优化交税效劳,防备涉税危险,国家税务总局研讨拟定了《资源税征收处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30日

    资源税征收处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代账为标准资源税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动资源税变革的告诉》(财税〔2016〕53号)规则,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税人挖掘或许出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南通注册公司应当依法向挖掘地或许出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交税额依照应税产品的计税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核算。
      计税出售额是指交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出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出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出售额或许出售量应当别离核算,南通代账未别离核算的,从高断定计税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
      交税人挖掘或许出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未别离核算或许不能精确供给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  税源处理

     

      第四条  计税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南通注册公司包括应税产品实践出售和视同出售两部分。视同出售包括以下景象:
      (一)交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出售;
      (二)交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出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出售;
      (三)以应税产品出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出售。
      第五条  交税人有视同出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出售价格的,或许申报的应税产品出售价格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次序断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断定。
      (二)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断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断定。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赢利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出售价格,南通代账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本钱赢利后断定。
      (五)按其他合理办法断定。
      第六条  交税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出售额的,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对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交税人在核算应税产品计税出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出售收入中;
      (二)归于交税人出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详细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许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许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杂费用;
      (三)获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许其他合法有用凭证;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出售额别离进行核算。
      交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显着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交税目标为精矿的,交税人出售原矿时,应将原矿出售额换算为精矿出售额交纳资源税;交税目标为原矿的,交税人出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出售额折算为原矿出售额交纳资源税。
      第九条  交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出售或许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出售的,在核算应税产品计税出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独自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独自核算的,一起核算交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许精矿形状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交税目标不同的,南通注册公司在核算应税产品计税出售额时,应对混合出售额或许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许折算。
      第十条  交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许其他合法有用凭证。
      第十一条  交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则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南通代账资源税在应税产品出售或许自用环节核算交纳。交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交使用时不交纳资源税,在精矿出售或许自用时交纳资源税。
      交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许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出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许精矿移交环节核算交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出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搬运时核算交纳资源税。

     

    第三章  交税申报及减免税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仔细做好交税教导作业,教导交税人标准填写《资源税交税申报表》,优化交税效劳。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厉执行《资源税交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交税人额定添加报送材料。改善资源税优惠存案方法,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材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交税人自行判别填写《资源税交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检。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依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变革的整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则,明确交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许按次申报交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交税效劳。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教导交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作业,执行减免税方针。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处理。
      (一)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则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景象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税务机关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则的减征份额填写,南通注册公司以交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存案材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挖掘或许出产企业,均经过存案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树立完善后续处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盯梢处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自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扣缴税款挂号,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星、不定时挖掘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交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归入挖掘地正常税务处理或许在出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交税人,不选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法。

     

    第四章  部分协作与危险处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处理,定时评价交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要点审阅从量计交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交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缺项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经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外部信息收集和部分协作等方法,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归纳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经过查询交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等记载的信息与交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相关比对,以辨认交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一起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许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出售量、出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危险问题,教导交税人不断提高交税申报质量,防备或化解涉税危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自动与矿业处理部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分交流协作,完成信息同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过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处理技能,参照全国性或首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分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树立本地矿产资源价格监控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结合本地实践,依据本规程拟定详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依照试点省份拟定的办法征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南通代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处理办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收买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一起废止。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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