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

日期:2018-04-28 / 人气: / 来源:未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告诉》(财税〔2018〕33号)、南通注册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则,现将一致小规模交税人规范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布告如下:
  一、一般交税人转挂号为小规模交税人(以下称转挂号交税人)的,其在一般交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方针的货品劳务、发作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品劳务、效劳),持续依照现行规则申报和处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挂号日下期起,转挂号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效劳,南通代帐公司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则,依照现行小规模交税人的有关规则处理增值税交税申报。
  出口货品劳务、效劳的时刻,按以下准则断定:南通注册公司归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品劳务,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归于非报关出口出售的货品、发作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刻为准;归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品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品,以货品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品存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施免抵退税方法的转挂号交税人在一般交税人期间出口货品劳务、效劳,南通代帐公司没有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挂号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加免抵退税核算。上述没有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
  上述转挂号交税人发作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景象、南通注册公司依照本布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则申报处理出口退(免)税或许退运等景象,需求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精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化状况。
  三、原实施免退税方法的转挂号交税人在一般交税人期间出口货品劳务、南通代帐公司效劳,没有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持续申报免退税。
  上述没有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其间,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南通代帐公司转挂号交税人不请求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承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转挂号交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依照规则处理出口退(免)税存案改变。
  托付外贸归纳效劳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理退税的转挂号交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则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挂号交税人的代理退税款后,依照规则处理托付代理退税存案撤回。
  五、转挂号交税人再次挂号为一般交税人的,应对比新发作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处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六、本布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2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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