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

日期:2018-05-02 / 人气: / 来源:未知

南通代账公司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变革,简化企业交税申报材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担负,现就企业所得税财物丢失材料留存备检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南通注册公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物丢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财物丢失税前扣除及交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财物丢失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检。
  二、南通代账公司企业应当完好保存财物丢失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布告规则适用于2017年度及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财物丢失依据材料、会计核算材料、交税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内容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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